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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gong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20 06:40:28]   来源:http://www.youer8.com  幼儿园管理制度   阅读:8740

概要:不错的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公安部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成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人民检查院免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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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的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部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成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查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   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

不错的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出发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或者依法强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的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自字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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