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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

[10-17 05:03:21]   来源:http://www.youer8.com  幼儿园管理制度   阅读:8678

概要: (三)意外事故完全属于免责的范围吗? 所谓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特征。从这一概念上就能非常明显地看出,意外事故应完全属于免责的范围。不过,在意外事故中,由于幼儿园、老师、幼儿几方面都没有过错,如果事故的后果完全由受害的一方承担有失公正,所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时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案中,如果说幼儿园要承担一点赔偿责任的话,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而不是因为幼儿园有过错或管理不善。 (四)幼儿园与孩子的家长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吗? 有关律师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该案中幼儿园适用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我国幼儿园虽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但目前公立幼儿园还是实行“划片招收,就近入学”的政策(该案中的幼儿园属于公立幼儿园),幼儿能进入哪一所幼儿园学习,幼儿园要招收哪些幼儿入园,幼儿园及幼儿的家长都是不能自由

浅谈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标签:幼儿园制度,幼儿园管理条例,http://www.youer8.com
  
  (三)意外事故完全属于免责的范围吗?
  
  所谓意外事故,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特征。从这一概念上就能非常明显地看出,意外事故应完全属于免责的范围。不过,在意外事故中,由于幼儿园、老师、幼儿几方面都没有过错,如果事故的后果完全由受害的一方承担有失公正,所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时还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案中,如果说幼儿园要承担一点赔偿责任的话,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而不是因为幼儿园有过错或管理不善。
  
  (四)幼儿园与孩子的家长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吗?
  
  有关律师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与幼儿园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该案中幼儿园适用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我国幼儿园虽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但目前公立幼儿园还是实行“划片招收,就近入学”的政策(该案中的幼儿园属于公立幼儿园),幼儿能进入哪一所幼儿园学习,幼儿园要招收哪些幼儿入园,幼儿园及幼儿的家长都是不能自由选择的,也就是说,幼儿园与幼儿的家长的行

不错的
  
  为并不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幼儿园与幼儿、幼儿的家长之间就无法构成合同关系。而因为两者之间无法构成合同关系,就不存在幼儿园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的问题,也不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了。换句话说,家长只有可能追究幼儿园侵权的责任,不存在追求幼儿园违约责任的可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没有过错,该案纯属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幼儿园最多从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该案虽是幼儿园日常的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个极为普
  
  通的案例,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与启示。如:应如何通过进一步的宣传与教育,改变人们认为只要是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幼儿园就一定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传统观念?怎样完善我国的教育立法,以利于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建立一支既熟悉教育(特别是幼儿园教育又有其特殊性)又熟悉法律的人来解决教育纠纷,以真正做到司法公正?这些都是在不断深化幼教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林雪卿单位:厦门教育学院)摘自《学前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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