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 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卫生部部长张文康2009年9月20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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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 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2009年9月20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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